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昆明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 作者:住房建设局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4-30 17:16:17   来源: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完善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规范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昆明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3983612818@qq.com;

2.传真电话:0871-63102052;

3.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347室。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30日。

附件:昆明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6年4月30日


昆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 为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完善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规范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是指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合法建筑或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且交付使用的合法建筑或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合法建筑。

本办法所称改造利用,是指对既有建筑进行装修改造、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建设活动。其中临时改变使用功能主要用于发展国家、省、市支持产业的情形,并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制度。

本办法不适用于住宅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原则】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改造利用单位申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依法办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制订有关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本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确认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教育体育、卫健、民政、市场监督、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商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旅游、生态环保、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评估鉴定 鼓励改造利用单位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项目实施改造前开展消防安全可行性评估和结构安全鉴定,在竣工验收阶段辅助开展消防查验,减少或避免投资决策失误

第六条法规要求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规定外,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殊建设工程的定义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达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是特殊建设工程,改造利用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八条申请材料 改造利用单位申请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提交法定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既有建筑,应当提交以下合法性证明材料:(一)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办理产权手续的既有建筑,可提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二)既有建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缺失且无法调取到原始资料的应提交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三)由于历史久远、档案缺失等原因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甄别认定后,出具可以改造利用的会议纪要或者房屋合法性证明材料,办理改造利用相关手续。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涉及城乡规划条件、功能用途难以判断的情形或者认为原规划许可内容不明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改造利用单位函询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函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作为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的依据。

规划许可豁免情形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拆除重建除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改变土地性质用途和不变更不动产(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除外)登记的前提下,不改变建筑原基础、面积、高度、层数,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申请前应由属地镇街或由镇街委托社区进行公示(商业建筑内部业态调整可不公示),充分听取相关利害人意见,并按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涉及的相邻权关系并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相邻权矛盾。公示结果应当及时抄送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

(一)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正面清单范围的

(二)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正面清单范围外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消防救援、市场监管、行业主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包含集中行使相关权限部门),结合区域发展需要、生态环保等要求,出具可以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正面清单 既有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正面清单。

(一)证载房屋用途为商业类型的商业、商务办公(行政办公除外)建筑,建筑内部业态功能用途临时调整或互换,包括:商业服务、办公、酒店、旅馆、超市、餐饮、文体娱乐、文化创意、影剧院、健身房、月子会所、培训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服务、医疗服务、金融保险服务、理发美容、宠物医院、(非)机动车服务、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移动通讯营业厅、有线电视营业厅、供水供电营业网点、金融保险、银行网点等)、物流服务等功能用途的。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主体所有或者管理的独立占地的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医养结合相关服务设施等建筑使用功能在公共服务设施之间进行调整的,申报单位应征得涉及使用功能调整的原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住宅小区内配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社区用房、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社区体育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功能调整或互换的,申报单位应征得涉及使用功能调整的原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征得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意见。已建成并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经原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可整合或互换使用功能,以适应社会发展与周边配套需求

(四)产权证证载用途为商业类型的商业和商务办公建筑、综合楼及工业园区,临时改造为相对独立的教育、行政、市政、福利、养老、医院、幼儿园、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临时改造为“一住两公”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取得环保部门同意意见。

(五)产权证证载土地用途为行政办公、科研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原配套的行政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临时改造为独立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

(六)工业、仓储、科教用地上已建成的非生产设施用房,符合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的,经文化旅游部门核定同意,且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备案同意后,可临时改造为旅游住宿类建筑(酒店、旅馆、民宿等)和旅游游览类建筑(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以及旅游娱乐类建筑(音乐厅、歌舞剧院、戏剧场、主题公园游乐设施等)等文化产业和旅游业。

(七)既有建筑因消防要求需增加室外消防疏散口、室外风亭、室外消防水池、地面成品水箱等设施及构筑物,增设设施及构筑物位于建筑自身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位置不临城市主干道且不会对周边建筑防火间距以及市政道路、消防通道的使用产生不良影响的

(八)已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九)按照平战结合政策,人民防空早期地坑道工程临时调整为仓库(除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甲、乙、丙1类外)

(十)高速公路服务区、公交站场、客运站、轨道交通及交通枢纽内的配套设施,可按照《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功能兼容适建比例进行使用功能调整。

(十一)其他符合《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功能兼容适建的情形。

(十二)其他符合国家《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以及相关新产业、新业态等政策中使用“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的通知》(云自然资利用〔202671号)执行。

第十一条标准要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但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区域与相关非改造利用区域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进行统筹考虑,不得降低非改造区域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十二条设计审查管理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依据。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第十组织查验 改造利用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第十 申请材料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按规定需办理消防验收的,改造利用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并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提交法定材料。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应当提交消防查验情况报告,可不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定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验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开展。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属于局部改造利用的,改造利用单位不得降低建筑整体消防安全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许可范围内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既有建筑产权、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职责,确保消防设计审查范围外的建筑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车道、救援场地、救援窗口、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及各项消防设施设备系统等处于完好状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消防验收许可的依据。  

第十六条 联动共验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协调联动,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可邀请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联合检查,促进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早投产、早见效。

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十 其他建设工程的定义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但未达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 改造利用单位申请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应按要求提交法定材料。涉及建筑合法性证明和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按本办法第八、、十条规定办理。

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应当提交消防查验情况报告,可不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十九【备案抽检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改造利用单位的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凭证,并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并制作检查记录。抽中检查对象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可参照第十六条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第五章 其他规定

二十火灾调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的信息互通、业务协同联动,建立火灾调查协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既有建筑发生火灾事故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积极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对起火建筑或起火场所的防火设计提出专业意见。

第二十一条【行业管理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如涉及税务、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卫生、水务、工信、教体、发改、民政等其他行业管理,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按其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豁免消防审验范围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无需进行消防设计,或仅对既有建筑原配置的消防设备设施实施维护、保养、更换以达到原消防设计要求的,不适用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手续。

二十三【建设制度】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联合验收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正面清单管理制度】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动态修订正面清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XX日起施行,有效期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