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禁止在燃气管道设施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春节将至,我们积极响应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2025年)》,为确保燃气设施平稳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行为
燃气设施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燃气设施主要包括燃气场站(充装站)、液化气供应站、燃气管道、燃气阀井、调压箱/柜、燃气表箱等,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对燃气设施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威胁到公众的安全用气环境。为了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用气,请市民朋友们不要在燃气设施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液化气场站 | 液化气供应站 | 燃气调压箱 | 燃气调压柜 |
燃气阀井设施 | 燃气管道 | 燃气表箱 | 燃气标志桩 |
二、危害说明
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民生重要基础设施,一旦受到损坏,可能导致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安全事故,不仅会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对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巨大威胁,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三、加强对小孩的教育和监管
广大家长朋友一定要加强对小孩的教育和监管,小朋友总会通过燃放烟花爆竹来释放好奇心,严禁将烟花爆竹投入燃气阀井、雨污水等其他井盖设施。
四、法律责任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对11类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中燃气企业及设施属于重点防火单位。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举报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有人在燃气管道设施附近燃放烟花爆竹请立即向公安局、燃气公司举报。
举报电话:110
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96107
昆明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95777
让我们携手维护燃气设施安全,共同度过一个平安吉祥、健康喜庆的春节!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