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昆明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等文件要求,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悉了解《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废止〈昆明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情况,现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备案工作落实的通知》,按照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结合住建行业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反复研究,决定废止《昆明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昆房联〔2008〕108号)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废止主要原因
一是《昆明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本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中的价款不明确,实际工作中不能操作,致使2008年1月25日后批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多年来无法取得完全产权。购房群众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2020年3月12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建通〔2020〕82号)已明确相关交纳价款标准问题;二是《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建通〔2020〕82号)出台后,所有未取得完全产权及未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均按《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昆明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的“在规定施行前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存量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适用。
三、有关程序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四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一是行业内征求意见,2023年11月完成征求联发文单位意见工作;二是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12月-2024年1月完成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三是专家论证,2024年1月完成专家论证工作;四是合法性审查,2024年3月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五是集体讨论,2024年5月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一)关于《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废止〈昆明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公布及施行日期。公布日期是2024年6月28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7月28日。
(二)关于《昆明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废止。《昆明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市房产管理局在机构改革后合并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在机构改革后合并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在征求意见阶段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明确同意废止《昆明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考虑到本次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由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印发《决定》废止。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