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获得用气营商环境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各管道燃气企业: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1年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21)40号)要求,制定了《昆明市获得用气营商环境行动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昆明市市政务服务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获得用气营商环境行动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2021年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21)40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省、市营商环境改革要求,以“优环节、增效率、降成本”为核心,深化获得用气营商环境改革,明确政府、企业改革职责,提高城镇燃气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深化燃气接入审批改革,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占道施工许可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探索实行接入告知承诺制。依托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构建行政审批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推动,一网受理、一表申请、一次收件。提升办理获得用气便利度,推动燃气与水、电业务设置联合窗口,推进水电气协同办理,畅通线上办理渠道,实现申请需求和申请材料等信息全部网上收集、办理、回复。鼓励燃气企业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和设备销售、安装、租赁、维护保养一站式服务以及升级更新等高品质延伸服务。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清理和规范燃气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三、适用范围
《细则》适用于全市社会投资的中压及以下非居民用户的燃气接入工程。燃气设施及用户设施的建设依照建设工程要求予以实施。
四、主要任务
(一)深化燃气接入审批改革
按照《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获得用气外线工程并联审批的通知(试行)》(昆建通〔2020〕389号)要求,持续推动并联审批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使用“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开展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全流程电子化办理,一网受理、一表申请、一次收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发挥属地管理职责,督促县(市、区)有关部门落实“一窗办理、一次办结”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开展并联审批工作,根据道路车流量、人员密集程度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创新优化并联审批方式,探索实行接入告知承诺制。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任务时限:在2021年内完成)
(二)提升办理获得用气便利度
燃气企业要加大投入,建设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对外提供用气报装网上咨询、预约、申请、变更、进度查询、投诉、满意度评价、开户、过户、查询、缴费、电子发票等服务;对燃气企业内部,提供工单流转、权限、时限、监控提醒等功能,对现场踏勘的人员进行轨迹管理,实时传输踏勘信息。燃气企业自建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应当与云南省政务服务系统对接,扩展受理渠道,应当与昆明市燃气行业管理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定期传递报表汇总数据。实现在用户办理存量房买卖过户的同时,为用户办理用气账户过户等配套业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客户经理负责制,由客户经理统一对接用户,为用户提供燃气报装和全用气生命周期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在属地政务服务窗口开辟水、电、气联合窗口,组织相应企业进驻。水、电、气企业要开展协调联动,实现水电气协同办理。燃气企业应当进驻水、电、气联合窗口,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开展协同业务咨询办理工作。加强政务信息共享,企业获得用气外线接入需求提前至办理施工许可证核发前获取,职能部门通过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至项目所在地城镇燃气企业,由燃气企业根据客户需求提前启动配套管网建设及前期设计咨询等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燃气企业;协调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务服务局;任务时限:燃气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在2021年内取得阶段性进展,其余工作应当在2021年内完成)
(三)提供一站式服务
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完善实体大厅建设,开辟“一站式”服务专区,安排大堂经理,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和设备销售、安装、租赁、维护保养一站式服务以及升级更新等高品质延伸服务。按照《昆明市获得用气业务办事指南编写规范(试行)》,集成“一站式”服务项目,编制完善的获得用气业务服务指南,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实体大厅、政务大厅等渠道进行发布,并根据业务调整及时完善指南内容。
(责任单位:各管道燃气企业;任务时限:在2021年内完成)
(四)优化接入供气的办理流程及时限
管道燃气企业用气报装流程优化为用气申请、确定方案、碰口通气3个环节。(办理时限:2-4个工作日)
1.用气申请(办理时限:0-1个工作日)。用户提交用气申请,燃气企业接件人员应当判别用气地点是否在本企业经营区域范围,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符合受理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注明原因。电话预约的,做好台账登记,先行口头答复,根据用户需要书面答复。
现场申请的,应当立即完成受理;电话预约及网络申请的,应当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2.确定方案(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燃气企业在收到用气申请后,根据用户预约时间,应当1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上门踏勘。
有外线工程的,由燃气企业约请设计单位与用户,共同确定外线燃气管道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管道的碰口位置及相关技术要求(管径及埋深等)。无外线工程的,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共同确定已建燃气管道与新燃气管道的碰口位置及相关安全要求。
3.碰口通气(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用户新建燃气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用户和燃气企业共同确定管道碰口和通气时间。通气作业前由燃气企业负责对建筑区划内新建燃气供气管道及供气设施设备进行气密性检测,检测合格后实施通气和气体置换作业。具备用气条件的,由用户和用气设备供应商负责实施设备点火;暂时不具备用气条件的,由用户事后组织设备点火工作,燃气企业给予配合。
小型标准化接入项目,即用气设备总负荷16立方米/小时以下(含),气源接自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预留燃气管道的项目,原则上0.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区划内燃气管道及设施设备的气密性复查检测,0.5个工作日内完成燃气工程碰口、通气和置换作业。
一般接入项目,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区划内燃气管道及设施设备的气密性复查检测,1个工作日内完成燃气工程碰口、通气和置换作业。
对于用气设备或用气环境复杂,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安全技术要求高的的接入项目,根据安全条件合理确定完成时间。
(责任单位:燃气企业;任务时限:在2021年内完成制度建设,并持续落实)
(五)优化燃气工程建设组织协调管理。燃气企业负责办理外线燃气连接管道的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不以用户工程开工为前提,提前介入开展外线工程建设。对于外线燃气管道长度在200米以内的外线工程,燃气企业可以以6个工作日为标杆,优化施工作业方案,完成外线管道建设及验收工作,以尽量降低对道路交通影响,跨前创造用户接气条件。对于外线燃气管道工程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不能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合理确定工程进度目标,并提前做好用户沟通解释。由用户委托燃气企业开展内线工程建设,或提供延伸服务的,服务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及户内燃气设施的验收、通气标准,并对外公开。
(责任单位:燃气企业;任务时限:在2021年内完成制度建设,并持续落实)
(六)精简用户报装材料
在全面实现政务信息共享的基础上,用气报装申请材料精简至2项:(1)用气申请人主体证明材料(租赁房产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安装燃气的证明);(2)设计资料。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各管道燃气企业;任务时限:在2021年内完成制度建设,并持续落实)
(七)规范燃气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清理规范燃气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用户红线外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网上营业厅、营业网点等多渠道公示服务流程,费用和燃气价格,提供气费线上查询功能。发生气价变动,或每月结算气费前通过短信、电子账单等方式告知用户当月气费信息。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管道燃气企业;任务时限:在2021年内完成)
(八)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定期分类统计分析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建立客户满意度数据采集机制,采取自行采集或委托第三方采集等方式,定期分析客户满意度数据。对于客户投诉处理、满意度等数据分析应形成汇总报表,并对其中反复出现的同类问题进行归并,形成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各管道燃气企业;任务时限:在2021年内完成)
(九)加强政策宣传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加强对获得用气营商环境的政策宣传,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网上营业厅、营业网点、新闻媒体等渠道,做好获得用气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服务动态、工作成效、安全用气知识的宣传,引导用户关心、关注、支持获得用气营商环境改革,知晓有关服务内容,办理渠道,提升满意度。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管道燃气企业;任务时限:在2021年内完成)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
各级有关部门,各管道燃气企业要高度重视获得用气营商环境建设,加强对营商环境优化的组织领导,对照本方案,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或配套措施,明确办理流程,更新办事指南,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燃气企业作为获得用气服务的主体,应当制定奖惩措施,确保获得用气营商环境改革有关制度有效落实。同时,要对照国家、省、市近年出台的营商环境政策文件,特别是获得用气政策文件,及评价发现问题,对标对表开展政策文件落实“回头看”,差缺补漏,建立工作长效机制。
(三)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或燃气企业开展专题调研,或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营商环境改革过程中面临的“痛点”“难点”“堵点”,推动改革工作有效开展。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对工作履职不到位的有关部门及单位开展督办、协调。
(三)加强人员培训教育,提升服务能力
各有关部门,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及时传达学习获得用气营商环境改革有关要求,提升人员参与获得用气营商环境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开展业务技能传帮带,确保获得用气服务持续保持高质量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工作统筹和监督检查,要通过用户访谈,座谈、资料查看、实地检查等方式,指导县(市、区)相关部门,燃气企业抓好工作落实。
六、附则
(一)名词解释
内线工程:建筑区划红线内室外、室内燃气安装工程统称内线工程,这部分燃气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属于用户资产。
外线工程:从市政燃气管道接驳至用气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处的燃气连接管工程称为外线工程,这部分燃气工程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属于燃气企业资产。
碰口作业:通过降压、动火、带压开孔、封堵等措施,完成新旧管道连接作业,称为碰口作业。
(二)文件生效时间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昆明市优化获得用气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建通〔2020〕219号)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